首页-> 服务指南
 
 
 
 
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,推进行政工作民主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则。
    第二条 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按教育规律办事,坚持依法治校,以德治校,忠于职守,服从决定和决议,开拓进取,讲究效率;注重调查研究,密切联系师生员工,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。
    第三条 校行政领导在工作中,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、省委省政府、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校党委的决定,充分发挥各院系、部门及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确保政令畅通,工作有效,安定团结。
    第四条 校行政各部门要认真依法遵章行使职权,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;要改进工作作风,精简会议和文件,简化办事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;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,密切配合,服从大局,切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    第五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
    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,对外代表学校,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、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1.拟订发展规划,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    2.组织教学活动、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。
    3.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,推荐副校长人选,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。
    4.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,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。
    5.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保证和管理校产,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6.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,讨论学校教学、科学研究及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,决定有关重要事项。
    7.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院、系、所、部、处、室、馆、中心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会议或系主任会议,讨论学校重要工作,或布置、检查、处理全校性工作。
    8.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,审议学科、专业的设置、教学、科学研究计划方案,评定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。
    9.召集并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,就校务工作中各种重大问题进行咨询。
    10.召集并主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,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者,确定考试科目,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,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。
第二章 议事内容
     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施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。其议事范围主要有:
    1.学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执行国家的法律、法令、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作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。
    2.根据校党委的集体决议和工作部署,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、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。
    3.研究教学、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。对专业设置或调整,教学、科研改革,学位点建设、学科建设、实验室建设等提出实施意见。
    4.研究讨论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、人才引进方案;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讨论人事制度改革方案,以及职权范围内的校内人事任免、行政机构设置及调整、师生员工的奖惩、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等事项。
    5.研究讨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订和废止。
    6.研究学生教育、培养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。
    7.研究制定学校财务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校内创收和分配实施办法。
    8.研究审定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上,2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。
    9.研究讨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,制定学校基建计划,研究审定基建选址、建设经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。
    10.讨论制定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。
    11.研究学校重要外事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,讨论有关人员出国访问、工作、进修等事项。
    12.研究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、校风、学风方面的重要问题。
    13.研究制定学校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方案。
    14.研究制定继续教育、海外教育、高职教育以及网络教育的发展规划与联合办学计划。
    15.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、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程序
    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,校党政领导、校长助理出席,有关人员列席。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,由校长委托的副职召集和主持。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    第八条 各部门拟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议题,应提前3天与校长办公室联系,填写《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》,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,内容包括:汇报要点,需讨论决定的事项,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建议或方案。校长办公室对申报的议题进行审核筛选,分轻重缓急,提出每次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,报经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职审定后,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与会成员,使与会成员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充分的思考,便于决策。无特殊原因,凡事先未提供书面材料和提出意见、建议的议题,一律不上会研究。
    第九条 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内容范围内的问题,应提交会议讨论决定。有关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,会前应认真调查研究,分析论证,提出可供决策的方案或建议。如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,要事先进行协调会商,方可提交会议讨论。在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的问题,以及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,或部门没有提出具体意见,准备不充分的议题,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。校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,情况紧急临时增加议题的,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。
    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在讨论问题时,要注意议事效率和质量。汇报人要突出重点,简明扼要,限定汇报时间,讨论发言要开门见山,抓住重点,紧扣议题发表意见。凡作出决定的事项,由主持人当场宣布。
    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问题时,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,充分发表个人意见,原则上应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。对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,与会成员应发表同意、不同意、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,必要时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、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。会议决定事项,由校办以会议纪要或抄告函、口头等形式通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,由分管的校党政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,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,必要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。对缺席的校党政领导,由校办主任向他们转达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的,由校办负责督查。校办要及时了解情况并以《督查简报》、《落实与反馈》专刊或口头向党政领导汇报,必要时可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。
第四章 会议制度
    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校党政领导到会方能举行。研究某项工作,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,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,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。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,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,并告知校长办公室;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。会议列席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,从严控制,列席人员是否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由会议主持人酌定。
    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如对重大问题发生异议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。经过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讨论表决。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,必须认真贯彻执行。任何人、任何部门不得改变或否定校长办公会议决策。执行中如遇困难,需改变执行方案时,应及时向校长汇报,须复议的,应按复议后的决定执行。复议被否决的,二年内不再提交会议研究。
    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内容如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子女、亲属,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。         
    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真实、准确、全面、完整的会议记录。会议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,应按文书档案有关规定保管、归档。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准确表达决议的内容,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执行。
    第十八条 要严格保守校长办公会议的有关机密,不得泄漏各位成员发表的意见。如发生泄密事件,要严肃追究责任。
第五章 民主监督制度
    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系统必须严格执行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共福建省委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〉实施细则(试行)》,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,重大事项主动向党委报告,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,做到思想统一,步调一致,形成合力。
    第二十条 校长及行政系统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接受教代会的监督,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,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。要加强同工会、教代会、各民主党派、离退休老同志的联系,及时通报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,在研究学校重大改革、重要规章制度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,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。
    第二十一条 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,重视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。积极鼓励师生员工对学校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重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。学校重大事件、重要决定、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内容,宜于公布的,要通过校报、校电台、校闭路电视台、校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。
第六章 校内外活动制度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校领导从事内、外事活动,代表学校形象,负有全权处置职责范围内事务的权力,同时对所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。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校领导到下属部门检查工作、调查研究应轻车简行,如工作需要,可由有关同志陪同,随行人员宜少。
    第二十五条 校行政领导拟组织或拟参加重要的内外事活动,应事先向校长汇报,并得到同意。校行政领导自行安排的活动及会议,应尽可能错开学校安排的重要活动及党委常委会议、校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重要活动、会议。
    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工作,校行政领导外出时,应告知校长办公室。校行政领导外出(离开福州)期间,所分管工作应指定其他领导代理,并代签有关文件。
    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、各部门向校领导的请示、报告以及师生员工个人的申请、建议、意见等,应先送校长办公室;需经校领导审批的,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审阅后转送校领导阅批。
    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、各部门处级干部离校2天(含2天以上),除安排好代理工作的同志外,应办理请假手续,同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。
    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、各单位要精简各种会议和接待等活动,尽量做到不邀请校领导出席。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单位举办的事务性活动。
    第三十条 凡是各院系、各单位举办的会议,活动确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,至少应提前2天将书面邀请以及会议、活动的有关安排情况,报送党、校办,由两办协调安排后,报校党政主要领导审定。一般情况下,不向每一位校领导直接发出请柬等。
    第三十一条 校领导接受邀请参加会议和活动,举办单位要精心组织,周密安排,切实做好会务的各项工作。如需校领导讲话的,举办单位应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和讲话稿,并于会议、活动前3天送交党、校办审定。
    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要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,努力搞好服务。要改进作风,沟通上下,密切联系群众,深入调查研究,全面掌握校情,为校领导当好参谋、助手。实行秘书分工联系服务校领导制度。
第七章 附则
    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   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二○○三年四月十一日
 
     
Copyright ©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Powered by:Misolai 网络技术中心